• 回到顶部
  • 0752-2660560
  • 微信二维码

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创建依据】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规范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深入推动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任务】示范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营造品牌发展良好环境,打造一批质量引领力强、产品和服务美誉度高的产业集群,及时总结推广最佳实践,更好发挥质量在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创建主体】示范区创建依托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现有的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园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自愿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示范区建设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严格认定、动态管理、规范运行、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示范区建设动员组织、指导推动、评估验收、认定公布、总结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地方推动各地质量强省(区、市)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本地区示范区创建活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遴选把关、政策指导、培育引导等工作。创建主体结合实际制定质量提升、品牌建设规划,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园区企业积极性,抓好创建工作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七条【创建门槛】园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质量工作基础扎实、产业集聚效应显著、主导产业质量特色优势明显,且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未发生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市场秩序事件,未纳入相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等。其中严重和重大事故、事件、行为的标准依法确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另行公布确定。
第八条【组织领导园区成立专门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质量品牌提升纳入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作考核范围,完善质量激励机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第九条【质量基础】园区加大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打造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水平,增强检验检测能力,推动质量管理体系升级。
第十条【质量治理】园区推动企业加强质量诚信自律,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积极开展质量月等活动,推动质量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质量提升园区引导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升级,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迭代提升。
第十二条【品牌培育园区培育形成定位准确、内涵清晰、特色鲜明的区域品牌,加强区域品牌保护和宣传推介。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与区域品牌建设加强协同,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十三条【产业协同园区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构建链主牵头带动、链员分工协作、产业链协同提升的质量品牌发展生态,增强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示范应用园区及时总结创建过程中的良好实践,加快转化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 申报与创建
第十五条【动员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创建活动。
第十六条【自愿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要求的园区可自愿参与创建活动,对标先进提出创建目标,编制创建方案,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七条【推荐审核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遴选提出创建名单,经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园区开始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开展创建创建活动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创建主体应根据创建方案抓好任务落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创建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等。
第十九条【指标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创建要求,制定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分类指导,并作为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验收认定
第二十条【申请验收】园区对照创建目标和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自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申请验收。园区应填写验收申请材料,提交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评估验收】市场监管总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条件的园区,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可采用材料评估、现场验收等形式。对不满足条件的园区,退回验收申请材料,并反馈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示认定】评估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园区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示范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示范期限示范区示范期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在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以及人才培育、品牌宣传推广等方面对示范区予以支持。按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示范区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
各有关地方结合实际创新制定质量政策,在质量发展资金安排、重点项目建设、科研项目攻关、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示范推广】示范区加强对质量品牌提升创新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和示范应用。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区的宣传推广,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卓越产业集群。
第二十六条【动态管理示范区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示范区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或示范推广工作不力、引领效果不明显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撤销示范区认定。撤销认定的示范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第二十七条【复审认定示范区在示范期到期前六个月,可自愿申请复审。示范区应填写复审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复审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园区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通过评估且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认定为示范区。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解释】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创建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研究起草了《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发展和质量品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要一个行业一个行业抓,直到抓出成效;要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总书记强调,发展特色产业是地方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的一大实招,要把住质量安全关,推进标准化、品牌化。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是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推动产业提质升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广大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创造性开展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打造一批质量引领力强、产品和服务美誉度高的产业集群,促进质量强国建设。为了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我们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729条,明确了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创建要求以及申报创建、验收认定、示范管理等环节的工作程序。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条)。明确了创建工作的依据、目标任务、创建主体及工作原则等。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条)。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联合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并明确了示范区创建、验收和管理工作中各地质量强省(区、市)领导小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创建主体的工作职责。
(三)第三章创建要求(第条至第十条)明确了示范区创建必须满足的门槛。对创建园区在强化组织领导夯实质量基础、完善质量治理,加强质量提升品牌培育、产业协同和示范应用等方面提出要求。
(四)第四章申报与创建(第十条至第十条)规定了示范区申报与创建的程序,包括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园区自愿申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遴选推荐,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同意等。
(五)第五章验收认定(第二十条至二十条)规定了示范区验收认定的程序,包括园区提交验收申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公示认定等。
(六)第六章示范与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示范区的示范期限。加强政策支持、发挥示范区引领作用、实施动态管理等提出要求规定了示范区到期后的复审程序等。
(七)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机构和实施日期。

 

 

首页    专业服务    质量信息    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1-26 09:00
热点新闻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