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业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投资促进与企业发展、要素配置、服务保障等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引领、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的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优化制造业布局,推进珠三角地区与港澳、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粤港澳大湾区、本省与国内国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工业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与工业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工业文化宣传推广。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制造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七条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制造业领域,加强技术改造与创新。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制造业相关的政策咨询、协同创新、产业分析、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巩固提升战略性支柱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谋划未来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鼓励和引导制造业企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环节,建设共享工厂,满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本省制造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和关键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推动软硬件同步突破,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加快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推广应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源和原材料保供稳价长效机制,提升战略性能源资源供应保障能力。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优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构筑重点产业技术专利池,引导制造业企业储备布局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必要专利。
第十条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制造业发展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优化区域功能布局,促进制造业优势互补、紧密协作、联动发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建设,统筹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提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和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和数字产品、服务,指导制造业企业实施网络和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和数据安全保护能力,推动制造业企业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建设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制造,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方式,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鼓励制造业企业研发、应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提升生产过程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交易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型制造等新型产业形态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平台载体,推动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
加快建设与产业布局相匹配、产业体系相融合、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服务体系,推动生产性法律服务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大型产业集聚区和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建立健全对口帮扶协作机制,在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方面加大建设和支持力度;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业园区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优化制造业区域发展布局。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制造业发展载体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园区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工业园区在要素供给、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等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集中进入园区发展,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产城融合和园区特色化、绿色化发展。
支持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之间利用各自比较优势,创新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推动工业园区合作共建、共担成本、共享利润。
第十七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制造业企业开放共享,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制造业企业开展合作研发。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中试验证平台等新型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发攻关、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促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技术创新基地和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制造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善制造业重点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鼓励和引导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改造。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通过增资扩产、软硬件一体化改造等手段提升竞争力。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制造业招商引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建立专门招商队伍或者委托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的机构,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全产业、可视化、智慧化的招商引资对接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招商引资对接平台,及时发布并更新招商引资政策以及园区、土地、项目等信息,实现招商引资数字化。
第二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支持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制造业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链主企业的牵头引领作用,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通过项目投资、技术对接等方式,促进制造业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强化制造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其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支持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创新。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制造业发展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示范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点领域产业基础质量攻关,提升关键环节、关键领域质量管控水平。
支持制造业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强化质量设计和过程控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
支持制造业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制造业企业和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满足市场需要、适应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合区域和产业特点的品牌培育机制。
支持制造业企业强化品牌设计与运营,实施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扩大开放空间,深化开放领域,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制造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制度,加快数据等新型要素市场培育,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造业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用好资金,保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招商引资、文化推广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支持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发展、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制造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利用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制造业贷款投放比重,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大首次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融资租赁等支持力度;
(二)鼓励发展产业链与供应链金融模式,促进产业链与供应链内信用资源流转,支持制造业企业资金融通需求;
(三)加大制造业领域的债券融资服务力度,增强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持;
(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专业评估市场,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资产融资;
(五)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资金支持、融资增信、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六)建立与交易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联动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发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制造业发展需求,保障制造业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统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明确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占本地区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以及工业用地面积占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的最低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统筹、科学规划、规范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工业用地集中成片改造开发,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推进旧工业区、旧厂房改造时,应当严格管控工业用地用途变更。
第三十三条 支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
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分割。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制造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采取减少供应层级等措施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健全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制造业企业平等参与要素资源配置,依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对制造业企业利益、权利义务、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合理设置适应调整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制造业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推动制造业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评环评、市政公用服务连接等全流程一次性办理,降低制造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于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制造业企业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制造业企业推送惠企、纾困帮扶等政策,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支持体系,完善制造强省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运行机制。
支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智库建设,为制造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技术创新、平台与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制造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集聚战略科学家,加强一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家的培训。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现代产业学院,完善项目制、学徒制、工学交替等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制造业信息平台,实现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数据互通。
第四十二条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广东人大网